第六十四条 成本核算以季、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五条 建设银行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
第六十六条 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一般为: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具体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营业收入是指在经营业务中由于提供放款、资金、劳务,办理证券交易、外汇买卖等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包括办理各项放款、贴现、透支业务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等。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缴存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放同业资金的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相互占用内部资金利息收入等。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办理银行结算、办理政府委托业务和其他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金银买卖收入、外汇买卖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担保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等。
第六十八条 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营业税及附加税后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投资收益包括长期投资债券利息收益、长期投资股权股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第六十九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及结算差错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指与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和出售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附属学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发生固定资产出售、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出纳长短款、结算差错款、证券交易差错款损失以及非常损失时应查明原因,逐级审批上报,根据批准权限核批后进行处理。资金、财产多缺的处理权限见附表一。
出纳长短款包括出纳专柜和储蓄所(柜)发生的长短款,误收假币损失等。
经批准列支的款项,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第七十条 建设银行的利润,在本系统内以分行为计算单位进行清算,全系统汇总的利润由总行向财政部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根据总行对分行实行自负盈亏核算体制的要求,分行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七十二条 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三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因少交或迟交准备金的加息。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七十四条 所得税由总行集中缴纳中央金库,实行分季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当季按全年核定利润计划的四分之一在季前预缴。分行预缴所得税的方法是,每季度结息日后,不论当季是否盈亏,均由总行根据核定分行的利润计划和所得税率的四分之一,通过联行上划季度预缴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所得税=利润计划×所得税率×25%
年终由总行根据分行年度决算进行清算,计算公式为:
应补或应退所得税=调整利润×所得税率-累计预缴所得税
分行应补或应退所得税由总行统一对分行清算。
第七十五条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由分行在年终决算时一次提取。分行按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在总行没有转增资本金以前,原则上全部留存分行。根据规定,全行汇总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超过注册资本金25%后的部分,由总行报经财政部集中转增资本金,分行按总行批复的营运资本金增加数,从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入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
第七十六条 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和规定的比率提取。全行的公益金比率由财政部核定,总行在财政部核定比率的基础上,核定各分行的公益金比率。
第七十七条 建设银行的税后利润按第七十三条(一)、(二)、(三)、(四)款分配后剩余部分,为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现行财务体制。全行可供分配的利润,由总行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率,集中向国家分配利润。
第七十八条 分行可供分配的利润,扣除分配给国家的数额后,一部分留给分行,一部分上交总行,留给分行部分的比例由总行确定。分行应上交总行的分配利润(含向国家分配利润)为可供分配利润减分行留用部分。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九条 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八十条 外汇业务核算实行外币分帐制,平时分别以各币种记帐,每期终了将外币金额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成人民币金额,折算中发生的差价,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入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支出。
第八十一条 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支出。
第八十二条 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