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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对企业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和应收利息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帐准备金中冲减。
  第三十九条 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要认真查明原因。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单位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对各种放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管理,到期积极催收。逾期放款要按放款的规定计算加息。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考核,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计入催收放款利息不再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第四十一条 发生的呆帐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呆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放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帐准备金,未进入损益的冲减催收放款利息。
  第四十二条 对放款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谁放款谁回收的原则,建立回收放款本息责任制。会计部门应向业务部门定期提供回收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情况,业务部门负责催收。

第六章 证券及投资

  第四十三条 各级机构的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对外投资时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各级机构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也不得在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投资款,也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和利润。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构对外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或者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购买有价证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其重估后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价,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以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企业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六条 出售经营性证券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购入投资性证券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帐面价值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构从其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 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要按其所占比值增加对外投资。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第七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可以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根据其来源的不同,分别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记入企业的其他营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新设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和利息等支出。
  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失、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的开办费。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和改建等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六条 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八章 成本管理

  第五十七条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成本管理的内容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以及成本考核、检查和监督。各级机构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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