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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折旧年限见附表二。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使用中固定资产。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五)经营租出固定资产。
  (六)已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价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当期成本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卡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提出审核鉴定意见,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固定资产发生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固定资产重估计价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属被兼并和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关停机构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季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办法,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即四个季度)。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三条 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和证券交易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对贪污、盗窃、诈编、冒领、挪用资金和抢劫案件造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结案定性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建设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五章 放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银行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逾期放款三年以内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营业收入,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第三十七条 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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