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规范我国检验市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培育和规范检验市场,现急需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完善和推广六大体系,通过这些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保检验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第一,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市场经济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经济活动的公开、透明。检测市场的运作也需要有相应的法规和制度作为保障。现在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是:符合世界组织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充分利用检验资源,符合市场运作的规律。应尽快出台实验室管理条例,对检测市场的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我们对市场的监管有法可依。第二,建立和培育合理的检验体系。根据中国检测市场的需求,要大力发展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形成第一、二、三方检验机构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新检验体系,达到充分利用资源,既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又利于培育和规范检验市场的目的。一方面合理地设置政府检验机构,为政府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要继续深化改革,改变检验机构由政府包办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对从事非法定检验的机构,实行政企政事分离,确定检验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将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入市的基本条件,促进其深化改革,按市场规律运作。第三,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体系。现行检验收费标准不合理是严重阻碍检验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检验项目的难易程度,花费的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检验项目的科技含量等因素,制订建立合理的检测收费标准,提高检测机构开展工作的积极性,改变当前检测越多,亏损越多的不正常现象。第四,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现在我国有关检验市场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应当建立高效的实验资源信息系统,掌握检验市场的基本数据。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提高效率,减少重复建设,避免浪费,科学地引导检验机构投资检验项目,选择分包伙伴;有利于检验机构提高知名度,承揽检验业务;有利于对检验有需求的客户选择理想的检验机构,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第五,完善监督管理系统。对检测市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是检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首先要用法规的形式明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承办部门及其相关职责;其次要建立合理的监督管理程序;第三是要建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并举的监督管理机制;最后是公开透明的奖惩制度。要严格入市的资格,只有获得相应的资质的检验机构才有条件开展检验活动,打击非法检验行为,严肃查处一些违法乱纪,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保护参与各方正当的权益不受侵害,使我国检测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第六,重点培育检验品牌。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检验检测服务”列为国家重点发展的八个高技术服务业领域之一,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确定了检验检测服务业的重要作用。检测市场的各参与方应当抓住这个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做大做强。要重点扶持一批检测机构的改革发展,打造一批讲诚信、重质量、能力强、服务优的国际知名品牌,采取多种措施,对部分特别优秀、影响力大、技术能力强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扶持和宣传,培育我国的检验品牌。
《纲要》重点要求之八:
章节
|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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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三)推动完善认证认可体系
| 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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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点: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一,要着力强化对认证从业机构的监管。认证、检测机构是认证市场的主体,是提供认证检测服务的源头。加强认证市场监管,必须以强化对认证从业机构监管为切入点,严格落实《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化认证机构内部管控和风险防范机制,组织认证机构负责人法律知识考试,严格落实认证机构法人实体、认证机构管理层、认证人员三级责任,完善责任考评和追究机制,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及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年度审核和日常监督,建立认证机构分类管理模式,对体系运行不稳定、诚信记录存在瑕疵、高风险业务领域认证机构从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认证、虚假认证、超范围认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买证卖证行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管,清理整顿各类认证咨询服务公司,加严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条件,建立认证咨询、审核、发证的倒查机制,明确认证机构与咨询机构的联带责任,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夸大广告、出具虚假认证资料、认证咨询服务“一条龙”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各种认证服务、代理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擅自从事境外认证项目代理、使用境外认证标志行为。第二,要创新认证监管执法方式。一是组织开展认证机构、检测机构、获证组织、获证产品联动式监督检查,总结CCC认证联动检查的经验,逐步向有机产品、节能产品等自愿性认证产品推广;二是积极探索认证全过程溯源监管模式,建立和完善认证档案和认证审核、工厂审查、年审、复查换证、转换证书等的记录,运用先进防伪、信息技术,逐步在有机产品等国家统一推行产品认证领域建立认证标志备案查询和信息溯源系统,实现认证标志可识别、认证过程可追溯;三是改进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推行网格化监督检查方式,在产业集中度高地区组织多级监管部门联动的集中拉网式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四是完善认证执法监管区域化合作机制,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巩固长三角、沈阳经济区、辽宁沿海经济带等区域合作成果,在华北、华东、西北等地区重点推进认证执法监管区域合作机制建设;五是加强流通领域认证监管。针对流通领域监管难点,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共同出台加强流通领域认证监管的措施,加强对进货渠道、销售场所、网络广告等环节的监管,落实资质审核、台帐登记、专柜销售、票证索取等规定。六是加强风险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快认证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和申投诉平台,做好认证资质、证书、标志状态的更新和公布工作,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实现查询、投诉、处置、反馈一体化,提高认证监管的快速反应能力。第三,要推进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监管之监管”,以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适应质监部门分级管理的新形势,合理配置监管权力、责任和资源,积极探索“监管重心下移、资质管理上收”新模式,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监管机制,推动监管贴近基层、贴近民生。重点强化省级质检部门的统筹管理能力,以中心城市和较大城市为切入点,带动地方认证执法监管水平全面提升。省级质检部门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覆盖面达到100%,中心城市的覆盖面扩大到50%。省级质监局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加强对市县两级局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创新监管模式和手段,处理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关系。保障县市区认证监管部门必要的机构、编制和经费,对基层认证执法监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加大认证执法监管信息系统的推广力度,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制度,促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