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监督检查。学习宣贯《纲要》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周密部署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贯工作,要配备专人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国家认监委将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下,适时组织指导和督查,并通报相关情况,促进学习宣贯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
国家认监委《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认证认可相关工作学习宣贯要点
认证认可作为国家三大质量基础设施之一,其重要性在刚刚发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在工作方针中,《纲要》提出,要“把夯实基础作为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推进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在发展目标中,《纲要》提出要“重点提升……认证认可等专业服务质量”;在工作任务中,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更是作为两大独立的章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任务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纲要》的发布,将会为未来十年建立完善的认证认可体系,进而在可预期的将来实现世界认证认可强国的战略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一、《质量振兴纲要》的圆满完成为制定《质量发展纲要》打下了基础
我国关于质量工作的第一部中长期规划是《质量振兴纲要》,其起止时间为1996年至2010年,是由原国家经贸委起草、制定,国务院批准、印发。
在《质量振兴纲要》中,未出现认证认可的概念,而是以“质量认证”作为该项工作的名称。《质量振兴纲要》对认证工作的主要要求是:其一,实施统一管理;其二,制定质量认证法律;其三,开展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认可以及认证人员注册;其四,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工作;其五,对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六,开展国际合作。
《质量振兴纲要》实施十五年来,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要求已经全部实现。国家认监委的成立使得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由规划落到了实处;以《
认证认可条例》为核心的认证认可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健全;统一的认可及人员注册机构分别设立,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我国已经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了一整套认证认可制度;覆盖全国的认证执法及行政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监管工作成效显著;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日益广泛,中国认证认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提升了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十五年来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成就远远超出了《质量振兴纲要》规划的蓝图:认证认可已经全面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节能减排、食品安全、产品安全等领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认证认可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门类,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从业机构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影响力上与十五年前都不可同日而语;自2003年以来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证书总数一直位居全球第一,我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认证认可大国……这样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
正是《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期间打下的良好基础,未来十年认证认可工作将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我们也可以站在高起点上谋划《质量发展纲要》涉及认证认可相关内容,这是在评价《质量发展纲要》设定的认证认可相关目标、任务时需要注意的重要一点。
二、《质量发展纲要》准确把握了未来十年认证认可事业发展方向
未来十年的认证认可事业如何发展?这取决于对当前认证认可工作阶段性特征的判断和认识。《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现阶段,我国认证认可事业正处于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发挥作用,迈向国际认证认可强国的关键攻坚时期;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强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进展,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自我调整、开拓创新任务更加艰巨;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国际合作日益广泛,但是其引导国际认证认可发展趋势的作用有待提升。正是基于对认证认可发展现状的清醒认识,对未来认证认可发展趋势和规律的正确把握,《纲要》确立了未来十年认证认可的发展方向,那就是要全面推进完善认证认可体系。
第一,加强认证认可制度建设。认证认可作为一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通过国家认监委成立十年来的努力,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即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相互结合,互为支撑。未来十年,这套管理模式要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等各类认证制度也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培育和规范认证、检测市场发展。作为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证、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未来十年需要密切关注、努力推动的一个重点。截止2011年底,我国已有认证机构174家,检测、校准实验室25669家。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将认证认可列为需大力发展的商务服务业,检验检测列入需积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为促进认证、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积极培育,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市场的发展壮大,支持市场主体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规范认证、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全力维护认证、检测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