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1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根据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所设计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管理。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的通知》(财办库[2003]1003号)规定,及时汇总所属执收单位票据需求量,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申请;申请部门要按财政部(国库司)批复意见,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购领手续。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登记制度,设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簿。
三、切实强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工作,妥善保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基础资料完备。
四、认真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工作。各有关中央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严把年度审验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工作由财政部(国库司)负责;除专员办外其他中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工作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并将审验情况报专员办备查。
五、严格《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管理。各有关中央部门和专员办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专员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工作由财政部(国库司)负责;除专员办外其他中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工作由财政部(国库司)委托执收单位所在地专员办办理。
六、进一步规范执收单位软件使用管理。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中央执收单位,要继续使用财政部已为执收单位安装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从财政部下载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号等信息,并导入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确保系统中相关信息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