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会场。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相关业务处全体人员。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和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其他事项
(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二)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4月10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联系人及电话:汪文广、蔡晓玲,010-64463026、64463216〈带传真〉)。
附件: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会议代表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