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建设辖区内各级实施机构及服务机构。
第九条 各级实施机构及服务机构向居民提供居民健康卡各项业务,作为面向用户的卡管理机构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居民健康卡发行对象,实施相关数据采集、居民健康卡发放的任务。
(二)提供居民健康卡发放、挂失、解挂、解锁、补换等服务。居民在使用居民健康卡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向所属居民健康卡实施和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对应机构一旦受理申请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芯片和卡片生产阶段管理
第十条 居民健康卡芯片提供商应具备卫生部《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的资质,拟用作居民健康卡芯片的,须向注册管理中心提交芯片备案申请,由卫生部审查后反馈审查意见,合格者予以备案。居民健康卡所选用芯片应从备案芯片中选取,实际使用情况由注册管理中心进行监督。
居民健康卡卡片操作系统(COS)的设计,应符合《
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V1.0》等相关要求,并通过卫生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获得准入资格的卡片操作系统(COS)厂商应提供复位应答信息和可操作的测试命令,供卡片制造商在封装芯片模块后对卡片进行测试,以便将封装过程中产生的坏卡及时筛除。
卡片操作系统(COS)厂商应将通过检测的居民健康卡芯片模块提交给具备生产资质的卡片制造商,进行封装和非个性化信息印刷。
第四章 应用准备阶段管理
第十一条 卡片操作系统(COS)开发商通过安全的渠道将居民健康卡的传输密钥交给卡片发行单位,并提供创建居民健康卡文件系统的接口服务程序或脚本文件。
卡片发行单位负责组织发卡软件的编写,通过卡复位应答信息获取卡片操作系统(COS)信息,从而调用相应的接口服务程序或脚本文件,对卡片完成个人化过程,即创建卡片文件结构、写入密钥及个人化数据。
第五章 卡片使用阶段管理
第十二条 完成个人化的卡片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一)卡片发行。卡片发行单位完成居民健康卡制卡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并完成卡片个人化,居民所属卡管理机构向居民发放健康卡。
(二)卡片日常使用。居民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预防、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时,须出示居民健康卡。居民应当妥善保管居民健康卡及相关信息,不得转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为居民保守相关医疗信息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居民健康卡相关信息。
(三)卡片挂失。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健康卡挂失申请单(参考附表1),向所属卡管理机构申请挂失。卡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对卡进行挂失操作。挂失期间居民健康卡的所有业务被冻结。
(四)卡片解挂。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持对应居民健康卡,填写健康卡解挂申请单(参考附表2),向所属卡管理机构申请解挂。卡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对卡进行解挂失操作。解挂成功后,居民健康卡恢复正常使用。
(五)卡片解锁。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持对应居民健康卡,填写健康卡解锁申请单(参考附表3),向所属卡管理机构申请解锁。卡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对卡进行解锁操作。解锁成功后,居民健康卡恢复正常使用。
(六)卡片补换。居民户籍、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变更,卡片严重损坏不能识读或者卡片丢失不能找回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健康卡补领申请单(参考附表4),向所属卡管理机构申请换领新卡。除卡片丢失的情况外,在领取新卡时,必须交回原卡。
卡管理机构受理补领申请后,应及时为申请人制作新的居民健康卡。补发新卡成功后,所有业务数据转入新卡,原卡片在系统中做注销标记处理,不再参与任何业务。
(七)临时卡管理。申领新卡期间,急需使用居民健康卡的,可申请领取临时健康卡,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在临时卡有效期限内,临时卡等同于居民健康卡使用。领取新卡时须交回所发放临时卡。
第六章 终止卡片使用阶段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并从环保角度考虑,应鼓励不再使用健康卡的居民将卡退回卡管理机构。卡管理机构应通过锁定卡片所有应用目录,或直接锁定卡片来实现卡片终止使用。已终止使用的卡片,无法通过任何方式重新启用,由卡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居民健康卡挂失申请单
姓名
| | 申请日期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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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卡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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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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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标识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其他证件_________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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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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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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