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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有关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18号)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以下统称《补充协议八》)中有关修订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拟按照《补充协议八》规定,在香港、澳门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出口制成品的内地出口原料或组合零件,其原产地应当分别依据内地与港澳CEPA附件2所规定的原产地规则予以判定。
  二、对于拟出口至香港、澳门按照《补充协议八》规定生产香港、澳门出口制成品的内地原产原料或组合零件,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有关货物出口申报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原产地证书。
  三、对于拟出口用于生产适用《补充协议八》香港、澳门出口制成品的内地原产原料或组合零件,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有关货物出口申报时提交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内地出口原产地证书复印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使用与海关联网的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时,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协定代码>”(内地与香港CEPA为03,内地与澳门CEPA为04)+“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关联备案号栏填写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报关单或备案清单中的商品项数及顺序应与原产地证书保持一致。
  使用与海关未联网的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时,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协定代码>”(内地与香港CEPA为03,内地与澳门CEPA为04),在关联备案号栏填写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在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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