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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7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核〈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的请示》(津文物〔2011〕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所报规划中大运河天津段的遗产认定、保护原则、保护区划界划及管理规定、规划措施等,应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0-2030)》相衔接。
  (二)应结合大运河遗产保存现状和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景观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运河天津段河道及遗产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新核定并细化位于非城镇建设区内的大运河河道及遗产点的保护区划,增强遗产保护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应对相关环保、交通、水利、建设、南水北调等规划进行分析、研究,对涉及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水利、交通等相关新建或改建项目进行影响评估,制定规划层面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对于南运河等运河河道航运或旅游功能定位提出规划建议,妥善处理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做好遗产保护规划与上述规划的衔接。
  (四)应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要求,对南运河天津段重要河道及遗产点环境整治工作提出规划建议,对于环境污染严重、水质较差的河道或杨柳青镇等环境景观改变较大的遗产点,应制定专项整治措施。
  (五)应进一步深化遗产价值评估和研究,科学、准确地阐释大运河天津段在解决“海河水系上大下小”等技术难题方面的成就,明确天津市城市发展与大运河的历史关系,并从海运与运河航运的衔接角度,进一步阐述三河口作为重要交通枢纽的历史地位。
  (六)应进一步校核规划文字、完善规划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将修改完成后的规划文本(包括电子版)报我局备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要求,报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尽快公布实施,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近期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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