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37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1〕12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所报规划中大运河江苏段的遗产认定、保护原则、保护区划界划及管理规定、规划措施等,应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0-2030)》相衔接。
(二)应根据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存现状和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景观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核定并细化大运河江苏段河道及遗产点的保护区划。尤其对于“在用”交通、水利等设施,应结合其使用现状和功能需求,明确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依据并重新核定其范围,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关于江苏省大运河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报告制度,除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须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提交影响评估报告外,也应从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大运河遗产本身的重要性和遗产类别的角度进行梳理和分类,对于其中涉及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及遗产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考虑将其纳入大运河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报告制度体系。
(四)应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要求,对于淮安、扬州、苏州等运河遗产分布密集区域以及运口工程、枢纽工程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及遗产点,从省级层面提出考古研究、保护、展示、利用、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建议。
(五)应对相关环保、交通、水利、建设、南水北调等规划进行分析、研究,对涉及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水利、交通等相关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遗产影响评估,制定规划层面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妥善处理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做好遗产保护规划与上述规划的衔接。
(六)深化历史沿革研究及价值评估,准确阐述春秋时期邗沟等江苏地区运河的价值和科技成就,进一步明确“苏嘉运河”、“现京杭运河平望至苏浙边界”以及“頔塘”等大运河江苏段部分河道列入河道遗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东罗坝、重要的盐运河河道、灾害遗迹以及归江、归海工程、高邮湖、宝应湖纳入大运河遗产范围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将修改完成后的规划文本(包括电子版)报我局备案,并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要求,报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尽快公布实施,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近期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