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业务技术把关工作5年以上,业务质量评分稳处于本单位前三名以内,且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技论文或技术报告;或在业务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效益显著,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2次以上书面表彰、奖励,且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技论文或技术报告;
(三)在技术开发或科技成果业务化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使本单位业务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得到同行专家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且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技论文或技术报告。
第七条 在全国气象行业业务技术竞赛中,获得综合排名前三名者,直接作为下一届享受西部人才津贴的人选。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八条 各有关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推荐津贴人选,并将有关材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人事司。
第九条 人事司聘请7-9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各单位推荐的津贴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报中国气象局审定。
第十条 经中国气象局审定后,将拟享受津贴人选名单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确认津贴人选。
第四章 培养和使用
第十一条 各有关省(区、市)气象局应优先推荐津贴人选参加中国气象局创新团队或重大科研业务项目,通过传、帮、带,不断提高津贴人选的科研业务水平,并带动本地区青年人才的成长。
第十二条 各有关省(区、市)气象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科研或业务建设项目,并提供5万元左右的启动经费,引导津贴人选为本单位的气象现代化建设和业务科研发展做贡献,同时为津贴人选争取申报更高层次的项目打基础。
第十三条 加大西部优秀人才的访问交流力度,优先推荐津贴人选到国家级业务科研单位访问交流。津贴人选应承担本单位接收的访问交流学者的指导工作,发挥其人才培养的作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每届届满前,通过民主测评和专家评估的方式对津贴人选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参加下一届津贴人选推荐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