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访问学者和选送单位
第八条 访问学者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德优良,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较强的独立从事业务科研工作的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是选送单位的业务科研骨干。一般应具有副研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九条 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业务、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指导教师承担访问学者的全面培养工作。
访问学者的访问进修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第十条 选送单位应为访问学者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完成访问进修任务。访问进修期间,选送单位不得安排访问学者承担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出国任务,其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选送单位发放。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每年4月底之前公布当年接收访问学者计划。
第十二条 选送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文第八条的要求推荐访问学者人选,并报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组织遴选确定访问学者后应及时通知访问学者选送单位及本人,并将已接收的访问学者基本情况报人事司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与访问学者共同协商制定访问进修计划和任务,报选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审核、备案。该进修计划和任务作为考核指导教师和访问学者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访问学者在访问进修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访问学者应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完成访问进修任务。
第十六条 访问进修结束前,接收单位应组织对访问学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访问进修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和学习表现。接收单位应及时将访问学者考核情况反馈给选送单位,并报人事司备案。经考核合格的,由接收单位颁发《中国气象局高级访问进修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人事司不定期组织检查国内高级访问进修工作。确因访问学者个人原因无法完成预定访问进修任务的,应终止其访问进修;因接收单位疏于管理或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造成访问学者不能完成进修任务的,暂停接收单位和指导教师招收访问学者的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按照接收单位每接收一名计划内的访问学者补助12000元/半年(24000元/年)的标准给予经费补贴,主要用于导师津贴和访问学者的生活及住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