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国内高级访问进修实施办法》的通知
(气发〔2010〕149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中国气象局国内高级访问进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1年7月16日起施行的《
气象部门国内访问进修实施办法(试行)》(气发〔2001〕2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国气象局国内高级访问进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气发〔2009〕25号),规范中国气象局国内高级访问进修工作,推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气象局开展国内高级访问进修工作应按照“立足部门、面向行业”的原则,重点围绕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培养骨干人才、促进学术交流、推动业务科研发展。
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人事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中国气象局国内高级访问进修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访问学者接收合同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访问学者选送单位(以下简称“选送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接收单位和指导教师
第四条 接收单位一般为省级以上业务、科研和教育培训单位。接收单位应为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配备指导教师,承担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接收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开展业务、科研工作的条件,并由高水平的业务、科研或教育培训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德优良,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或较高业务科研水平,具有正研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原则上,每一位指导教师每年最多指导两名访问学者。指导教师由司局级单位认定,报人事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