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选拔双百人选的程序
(一)各相关职能司负责制定气象服务、预报预测、综合气象观测、科研开发等相应领域的评选实施细则。
(二)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国气象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推荐双百人选。
(三)人事司会同相关职能司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四)人事司会同相关职能司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选拔人员名单,报中国气象局审定。
(五)经审定的双百人选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确认。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确认双百人选并颁发证书。对引进的双百人选由中国气象局授予“特聘专家”称号,对选拔的双百人选由中国气象局授予气象业务科研相关领域的首席专家称号。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人事司负责建立双百人选信息库,并加强跟踪管理。用人单位应做好双百人选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科研条件,组建专业方向稳定的创新团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双百人选,将其放到重要和关键岗位,承担业务科研项目、组建创新团队等,给予持续稳定的项目或经费支持,使其潜心研究并解决重大业务技术难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双百人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任务等,首次聘期为3年。双百人选在聘期内形成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双百人选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评估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任务等,对双百人选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综合考核评估。
年度考核。引进的双百人选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部门内选拔的双百人选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考核结果报人事司备案。
聘期综合考核评估。由人事司与相关职能司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评估小组,对聘任期满的双百人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者,用人单位可提出续聘的建议,经人事司审核并报中国气象局同意后,可办理续聘手续,续聘期一般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