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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严格控制申报数量,原则上每方面不得超过1项。
  第九条 申报单位于当年11月中旬前,将年度创新工作的申报材料报送局办公室。

第三章 创新工作的评比

  第十条 创新工作的评比包括初审、复审、专家评审、报局审定等环节。
  第十一条 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对当年申报的创新工作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所申报的创新工作是否符合评比要求,对符合评比要求的创新工作进行优先排序。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复审小组,对年度创新工作进行逐一复审。在确保符合创新工作评比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内设机构优先排序,兼顾创新工作类别和区域分布,推荐出30-40个创新工作候选项目提请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按照创新工作所属领域遴选评审专家,组织专家对复审推荐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评比确定的年度创新工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
  第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年度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结果。

第四章 创新工作的应用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对全国气象部门年度创新工作进行通报表彰,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根据创新工作所属领域,组织相关内设机构在气象部门内进行成果推广工作。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归口管理机构开展推广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申报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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