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
(气发〔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国气象局2008年5月25日印发的《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试行)》(气发〔2008〕2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气象部门的创新工作,鼓励创新,不断开拓气象工作的新局面,提高气象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工作,是指围绕气象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在气象业务服务、科技和科学管理等三方面开展的首创性工作。包括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等,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创新主题、创新内容、实施效益等综合情况,进行年度创新工作的评比。
每年度评比出的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负责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创新工作评比的办法、规则;
(二)组织创新工作评审专家的遴选;
(三)组织创新工作的申报、审查和评比;
(四)承担创新工作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
称申报单位)可以参加创新工作的评比。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工作的预审和申报。
第二章 创新工作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的创新工作进行预审。重点审查创新工作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等。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全国气象部门创新工作申报表》(见附表)、创新工作成果书面材料等。申报材料要全面、详细介绍创新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创新点、实施过程及取得的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