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要健全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到工程项目单独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严禁不同项目资金混用、串用。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决算审计,按照规定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加强建设资金预算管理,考核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3.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及时交付完工工程项目。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清理在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尽快办理验收,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权限批复决算,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确保国家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落实
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对于需要地方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要把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后续中央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单位,相应减少或暂缓安排该单位后续中央投资,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于雷达等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公益性项目,应在申报环节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意向。
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继续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规范变更计划管理,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完善变更报批手续,加强概算调整管理,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禁止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
2.强化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要求,所有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负终身责任。
六、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培训
要加强对气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基层台站执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分对象定期举办专业培训,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讲解,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项目管理队伍,提高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