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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气发〔201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气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
  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规则,进一步健全工程项目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对达到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拟立项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综合评价。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
  二、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气象部门在进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中,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采购标准执行。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中,来源为中央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来源为地方预算资金的,按照地方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要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重点监督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文件合规性和评审过程的合法性。
  2.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定。各级气象部门要规范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要明确公开招标的条件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对邀请招标、自行组织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要加强项目招标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
  1.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程序和规定。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审核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方向和范围下达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截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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