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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监测分析

  第二十三条 各级海洋气象台应根据卫星、雷达、自动站、浮标站以及海上平台或船舶观测资料开展预报海区天气现象、海上强对流天气和风向、风力、能见度等海洋气象要素的监测(视)分析业务。重点加强海上强对流天气和海上大风、海雾等海洋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视),及时发布并共享监测分析产品。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应开展海洋气象遥感监测业务,及时制作发布海洋气象遥感监测产品。
  第二十四条 省级和地(市)级海洋气象台间应建立海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通报制度。省海洋气象台要及时将监测到的海洋气象灾害信息通知已受影响或即将受影响的地(市)海洋气象台;地(市)海洋气象台应将海洋气象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海洋气象台。
  第二十五条 国家气象中心每日定时制作和发布我国近海海域海洋气象监测产品;每日定时制作和发布国际海事责任区海洋监测产品;每日定时制作和发布西北太平洋和南海区域500hPa高空分析和海平面气压场分析产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海洋气象部门应及时将预报海区内的自动站、浮标站以及海上平台或船舶观测资料上传全国海洋气象信息共享系统,供全国各级海洋气象台共享使用。

第五章 预报预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洋气象台应充分利用卫星、雷达、自动站、浮标站以及海上平台或船舶报等观测资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依托海洋气象预报业务系统,开展预报海区海洋气象预报,重点加强海上强对流天气和海上大风、海雾等海洋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及时制作发布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产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气象中心每日定时制作发布西北太平洋和南海区域未来48小时500hPa高度场和海平面气压场预报产品;每日定时制作下发我国近海海域预报区未来72小时海洋气象指导预报产品;每日定时汇总发布我国近海海域预报区未来72小时海洋气象预报产品;每日定时制作发布国际海事责任区未来24小时海事天气公报。
  第二十九条 海洋中心气象台每日定时制作我国近海海域和沿岸海域预报区未来72小时各海区海洋气象预报,上传全国海洋气象信息共享系统供全国共享,并使用经国家气象中心汇总修正处理后的全国共享预报产品对外发布未来72小时海区预报;每日定时制作发布国际海事责任未来24小时海事天气公报。
  第三十条 省级和地(市)级海洋气象台每日定时制作预报海区未来72小时各海区海洋气象预报,上传全国海洋气象信息共享系统供全国共享,并使用经国家气象中心汇总修正处理后的全国共享预报产品对外发布未来72小时海区预报。
  第三十一条 海洋气象预报应包含天气现象、风向、风力等要素,当预报有影响能见度的天气时,应增加能见度或影响能见度的天气(如海雾等)的预报。沿岸海域海洋气象预报还应包含海上强对流天气预报。各地可视条件开展气象要素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预评估分析。省级和地市级海洋气象预报应包含预报海区内重要港口和岛屿的预报。海事天气公报内容和格式依据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海洋气象台可结合当地服务需求增加海洋气象预报的发布频次和预报内容,并及时上传全国海洋气象信息共享系统供全国共享。
  第三十三条 当预报海区出现或预计出现非热带气旋影响的海洋气象灾害时, 各级海洋气象台应当及时发布海洋气象灾害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滚动更新、变更或解除预警信息。各级海洋气象台制作发布的海洋气象灾害预警(警报)或预警信号应及时上传全国海洋气象信息共享系统供全国共享。受热带气旋影响的海洋气象灾害,按台风业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气象中心预计预报海区未来48小时将出现平均风力达7~8级大风天气时发布海上大风预报;预计未来48小时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时发布海上大风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发布海上大风橙色预警。
  第三十五条 海洋中心气象台和省级及以下海洋气象台在预计预报海区未来48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及以上或阵风7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警报)。当海上大风达到预警信号标准时,省级及以下海洋气象台应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滚动更新预警信息。各省可根据当地服务需求制定海上大风预警信号标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海洋气象台在预计预报海区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低于1公里的海雾天气时发布海雾预警(警报)。
  第三十七条 海洋中心气象台、省级和地(市)级海洋气象台在预计沿岸海域预报区将出现强对流天气时,按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强对流天气的预警和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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