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组织本区域的海洋气象预报会商。
(五)协调组织近海海域预报区内海上重大活动气象保障任务。参与国家级组织的国家海上重大活动气象保障工作。
(六)按国际海事业务规范,负责为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提供国际海事责任区的海洋气象情报信息。
(七)履行本省省级海洋气象台业务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海洋气象台的业务职责
(一)负责对省内地(市)级海洋气象预报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制作下发本省沿岸海域预报区的海洋气象预报指导产品。
(二)制作发布本省沿岸海域预报区内各海区海洋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产品。依据全国共享的海洋气象预报产品,发布我国近海海域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产品。
(三)开展本省沿岸海域预报区内海洋气象信息的汇总与共享。
(四)负责组织本省的海洋气象预报会商。
(五)组织实施本省沿岸海域预报区海上重大活动的气象保障任务。参与国家级和区域中心级组织的海上重大活动气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地(市)级海洋气象台的业务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沿岸海域预报区海洋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在省级海洋气象台指导下,制作发布预报海区的监测、预报、预警产品。
(二)负责向省级海洋气象台提供预报海区的监测和预报预警产品。
(三)负责预报海区海上重大活动气象保障任务。
第十三条 各省的县级气象台根据服务需求,在上级海洋气象预报基础上开展海洋气象服务。
第三章 预报海区划分
第十四条 根据履行世界气象组织赋予我国的责任海域预报任务、保持与行政区域的一致性以及对我国海域全覆盖、无缝隙、少重叠的原则,对国家级、区域中心级、省级和地(市)级的预报海区进行划分。
第十五条 我国海洋气象的预报海区分为国际海事责任区、我国近海海域和沿岸海域三类。国际海事责任区为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公海责任区的XI-印度洋区;我国海洋气象近海海域预报区为我国近海自北至南的18个海区,分别为渤海、渤海海峡、黄海北部、黄海中部、黄海南部、东海北部、东海南部、台湾海峡、台湾以东洋面、巴士海峡、北部湾、琼州海峡、南海西北部、南海东北部、南海中西部、南海中东部、南海西南部、南海东南部(见附录二);沿岸海域预报区为自海岸线向外100公里内的近海及近岸区域。
第十六条 国家气象中心的预报海区
(一)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公海责任区的Ⅺ-印度洋区(见附录一)。
(二)我国海洋气象近海海域预报区的18个海区。
(三)全球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三大洋海域。
第十七条 上海海洋中心气象台预报海区
(一)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公海责任区的Ⅺ-印度洋区中的渤海、渤海海峡、黄海北部、黄海中部、黄海南部、东海北部、东海南部、台湾北部洋面、台湾海峡、台湾以东洋面、济州岛附近海域、长崎岛附近海域、鹿儿岛附近海域、琉球群岛附近海域(见附录三)。
(二)我国海洋气象近海海域预报区中编号为4-9号海区,即黄海中部、黄海南部、东海北部、东海南部、台湾海峡以及台湾以东洋面(见附录二)。
(三)上海市沿岸海域预报区(见附录四)。
第十八条 广州海洋中心气象台预报海区
(一)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公海责任区的Ⅺ-印度洋区中的台湾海峡、巴士海峡、北部湾、中国南海以及越南东部沿海附近海域(见附录三)。
(二)我国海洋气象近海海域预报区中编号为10-18号海区,即巴士海峡、北部湾、琼州海峡、南海西北部、南海东北部、南海中西部、南海中东部、南海西南部及南海东南部(见附录二)。
(三)广东省沿岸海域预报区(见附录四)。
第十九条 天津海洋中心气象台责任海区
(一)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公海责任区的Ⅺ-印度洋区中的渤海、渤海海峡、黄海北部及黄海中部海域(见附录三)。
(二)我国海洋气象近海海域预报区中编号为1-3号海区,即渤海、渤海海峡、黄海北部海域(见附录二)。
(三)天津市沿岸海域预报区(见附录四)。
第二十条 省级海洋气象台预报海区为本省沿岸海域。范围原则为以本省行政区海岸线向外100公里内的近海及近岸区域。福建省海洋气象台预报海区除包含本省沿岸海域外,还包含我国近海海域预报区的台湾海峡(第8号海区)。沿海各省沿岸海域预报区见附录四。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海洋气象台预报海区由各省在本省预报海区中自行划分后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当地政府的决策服务和海洋气象专业服务可不受预报海区的限制。但对跨省级预报区的航运服务,且此服务由多家海洋气象台共同提供,则各海洋气象台应根据预报区的划分,分段制作本预报区内航线预报,并通过全国海洋气象信息共享系统获得其他预报区内的航线预报,经汇总后提供服务,以保持预报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