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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甑皮岩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甑皮岩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桂林甑皮岩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桂文报〔2010〕25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甑皮岩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厅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加强对以往考古工作成果的研究,细化保护对象构成,进一步搞清遗存分布,以及文物埋藏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价值评估,力求科学、准确、客观。
  (二)补充现有保护区划调整依据。根据考古研究成果、现状评估结论、遗址整体保护和保护管理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界划。建议依据地形地貌特征划定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增强可操作性。
  (三)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应科学、合理、合法。根据考古研究成果、现状评估结论、遗址整体保护和保护管理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保护要求,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分类管理要求,增强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应加强地质、水文勘察,在科学评估现有保护措施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独山区域水文与地质的系统勘察工作,摸清水害和危岩体的根本成因和影响,进一步明确保护措施,提出水害治理的总体策略和要求。建议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尽量采用人工组织疏导排水方式。
  (五)进一步明确洞穴内遗址的展示方式。在危岩和水害治理取得实际效果前,应合理控制开放展示区域,统筹考虑参观通道铺设问题,确保遗址和游客安全。
  (六)展示规划应突出遗址价值,注意保护洞穴前的文物环境,避免遗址周边环境园林化。博物馆建设应减少对现有自然景观的影响,补充建筑面积、功能、高度、外形等具体建设控制要求。
  (七)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结合《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需搬迁工厂企业的拆迁量、搬迁安置选址及保障措施,细化土地利用调整情况,补充用地性质平衡表。
  (八)应以遗址的整体保护为目标,结合保护与展示需求,提出符合长期保护要求的考古工作规划建议,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考古研究单位制定考古工作计划,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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