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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3日)废止

中共中央通知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中共中央近日发出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党贯彻执行。
  通知说,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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