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对效益好、创汇多的企业,在信贷、能源、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要适当放宽。鼓励和支持出口成本低、创汇多的乡镇企业,使用出口产品许可证。继续加强“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贸工农”贴息贷款要择优投放,各地要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积极合理引进外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三资”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八)加快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对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逐步加大对农副产品加工、农用工业、出口创汇和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乡镇企业的贷款和投资支持力度。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开发所需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年折旧率。乡镇企业要加大科技资金投入,加快科技进步步伐。
(九)鼓励扶持治理环境污染。对乡镇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所需的费用,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乡镇企业排污费,对排污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加强监督,使其集中用于乡镇企业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补助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教育、调查和监测。
(十)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要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增加企业的负担。乡村干部不得在乡村集体企业乱开支。对乡镇企业的负担情况要进行调查清理,确定合理项目,逐步实现总量控制、限项、限额。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应针对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四、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战略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镇企业,把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地要经常研究乡镇企业新形势、新情况,切实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情况千差万别。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的乡镇企业要实行分类指导,切忌搞“一刀切”、搞“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实效,多办实事,认真抓好落实。在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的前提下,制定发展乡镇企业规划,提出切合实际的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改革的指导,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制定政策措施,把乡镇企业的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对新上项目要认真考察、反复论证、科学评估,优化资金投向,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农业、国有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培育支柱产业,形成区域特色。
各地的实践经验表明,发展乡镇企业必须坚持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深化改革,完善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创新;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努力拓宽生存和发展空间;坚持艰苦创业精神和科学态度相结合,善于抓住机遇,勇于战胜困难;坚持依靠科技,尊重知识和人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走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实践的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帮助基层和乡镇企业建设一个好班子,找到一条好路子,采取一些好法子。对乡镇企业良好的机制和它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应当不断完善和推广。
要重视加强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综合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力量,选派和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和加强其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队伍稳定。乡镇一级管理机构是最基层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各地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的通知》的精神,抓紧建立健全起来。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管理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切实强化对乡镇企业的执法监督和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社区农民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继续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搞好供销、培训、检测、咨询、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工作。加强信息指导和服务,及时为乡镇企业提供准确的政策信息、技术信息、人才信息和市场信息。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共同创造有利于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