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关于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了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努力创造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发展乡镇企业要继续实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乡(镇)办、村(含村民小组)办、联户(含农民合作)办和户(即个体、私营)办,以及合资、合作、联办企业共同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民举办的各种合作企业,只要留有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都是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要热情支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发展。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镇企业财产。
(二)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其它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贷款、东西合作示范项目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以及扶贫开发贷款等,都要及时足额到位,并逐年有所增加。凡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的,都可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支持乡镇企业按规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乡镇企业首先要重视自身积累,完善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企业税后利润应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宜过分悬殊。拓宽融资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积极合理引进外资,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利用多种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鼓励农民以集资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兴办企业。
(四)运用信贷、财政手段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各银行、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组织要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逐年增加信贷投入。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周转金,重点扶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加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五)继续按国家规定对乡镇企业实行税收扶持。乡镇企业要严格依法纳税,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对于国家规定扶持乡镇企业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都要切实兑现。乡镇企业用于补农建农和补助农村社会性的开支,在应缴所得税额中相应减征。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不受项目规模大小限制,均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六)积极鼓励和支持人才的培养。要把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列入各级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各类高等、中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乡镇企业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提高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鼓励依托现有高等、中等院校和培训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共同创办乡镇企业学院(系)、专业,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院校培养的毕业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承认其学历。采取有力措施继续鼓励各类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和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颁发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