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军队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营区绿化和营造1000亩(不含)以下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以及100亩(不含)以下经济林等小型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由本级绿化委员会审批;
(二)建苗木花卉生产基地和营造1000亩至3000亩(不含)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以及100亩至300亩(不含)经济林等中型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由军区或者相当于军区级单位的绿化委员会审批;
(三)营造3000亩以上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300亩以上经济林等大型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由全军绿化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团以上单位应当建设与绿化规划任务相适应的苗圃、草圃、花圃,达到营区绿化用苗基本自给。大型造林工程项目,应当就地育苗,实现苗木自给。
第十二条 营区绿化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驻城市市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营区占地总面积的25%;
(二)驻城市郊区、乡镇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营区占地总面积的30%;
(三)建筑密度超过有关规定标准的老营区绿化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减少。
第十三条 新建营区和其他军事设施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并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应当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2年完成。
第十四条 营区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沙、土不裸露为最低标准,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建设园林式营院。
第十五条 成片林建设应当依据条件和需要营造以下林种:
(一)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及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
(三)经济林,主要是果木林;
(四)薪炭林;
(五)特种用途林,主要是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和各种纪念林。
第十六条 除立地条件差的地区外,营区植树成活率应当达到95%;成片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90%,成活率低于85%的,不得列入当年造林完成面积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