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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文职干部的奖惩,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队的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和规定的,报请国家给予奖励。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军事法院依法审理。

第六章 文职干部的待遇

  第十七条 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相同。文职干部的工资等级及其标准,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第十八条 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粮油定量、住房、医疗、探亲、休假,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职干部家属随队条件及家属随队后的安置、医疗和随迁,文职干部家属符合随队条件而未随队应享受的优待,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文职干部因公致残的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以及遗属的安置管理,执行国家和军队对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

  第二十一条 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从任军队干部职务之日起计算: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非专业技术职务的15年;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年;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30年。
  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除组织安排以外,本人一般不得要求离开军队。对要求提前离开军队,经教育仍继续坚持的,视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军队可以安排下列文职干部转业地方工作:
  (一)单位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二)已满最低服务年限,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其它原因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文职干部转业,纳入当年现役军官转业计划,由政府接收并安排工作。安置办法、补助费标准和转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文职干部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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