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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职干部编制范围的原则
  第三章 文职干部的来源和培训
  第四章 文职干部的职务和职务等级
  第五章 文职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奖惩
  第六章 文职干部的待遇
  第七章 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
  第三条 文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军队有关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军事机密,恪守职业道德。
  (三)继承、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团结协作,艰苦奋斗。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思想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按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文职干部的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文职干部和现役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改任现役军官,可在军内交流。

第二章 文职干部编制范围的原则

  第七条 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为机关、院校、医疗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编制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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