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一节 任务
第三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维护军车交通安全的任务:
(一)督促驻军贯彻落实车辆管理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
(二)组织驻军开展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活动,总结交流经验的,表彰先进。
(三)组织实施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和抽查。
(四)组织实施对行驶中军车的检查(简称路检,下同)。
(五)对严重违章的,扣留车辆、驾驶证或者驾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负责裁定涉及军队互不隶属单位的车辆事故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军队与地方的重大车辆事故。
第二节 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军车检查,应当在上级军务装备、运输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条 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驻军有关单位应当派军务装备、运输部门的军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对军车的路检,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设若干军车检查站实施。必要时可由驻军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除总部、军区组织的检查外,驻军单位不得擅自设站检查本单位以外的军车。
第四十二条 军车检查站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及参加检查的单位指派军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检查站分为固定和流动的两种。固定检查站应当设在道路宽阔、视线良好、行驶军车较多的路段,并有“军车检查站”字样的明显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四十四条 检查站人员应当佩带统一式样的“军车检查员”臂章或者携带《军车检查证》,并备有《军车驾驶员待理证》、《军车检查站检查车辆登记簿》、检查车辆的工具和指挥车辆的红、绿旗等。
“军车检查员”臂章、《军车检查证》、《军车驾驶员待理证》由各军区后勤运输部门制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军车检查的内容:
(一)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车容。
(二)车辆的运用凭证和驾驶证。
(三)车辆保养、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驾驶人员对道路交通法规的熟悉情况。
(五)车辆的使用和乘载。
(六)驾驶员的驾驶作风和军容风纪。
第四十六条 军车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本条令和军车监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照章办理,遵守纪律,文明执勤,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刁难受检人员。
第三节 检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路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重大节日和本地区组织重大活动前,必须进行路检。
第四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军车违纪违章、驾驶人员及车辆的扣留处理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十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军车交通安全情况向驻军单位通报一次,并及时转发上级和地方的有关通报。
第五十条 为控制军车流量和调整行车路线,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可以根据所在地区有关交通管理的要求,制发《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