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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一节 任务

  第二十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维护军风军纪的任务:
  (一)组织实施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和对外出军人军风军纪的纠察。
  (二)对外出军人遵守纪律和社会公德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军容风纪规定的军人,进行教育。
  (四)对严重违纪的外出军人,予以扣留。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通常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可以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单独进行,也可以组织驻军单位参加检查或者互查。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重要场所和地段,应当组织例行的军风军纪纠察勤务。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当适当增加纠察力量和扩大纠察区域。
  第二十四条 军风军纪纠察勤务,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计划和组织,由警备分队和驻军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军风军纪纠察组通常由二至三人组成,由班长、副班长或者指定士兵担任组长,必要时由军官带领。
  第二十六条 执行检查、纠察勤务的人员应当成为遵守军风军纪的表率,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对不服从纠察、无理取闹或者严重违纪的军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军风军纪纠察勤务的人员,应当佩戴纠察臂章或者携带《军风军纪纠察证》。其式样由总参谋部制定,各军区、军(兵)种司令部统一制发。

第三节 纠察勤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纠察组执勤结束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报告执勤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二)担负纠察勤务的驻军单位,通常应当每月将执勤情况向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综合报告一次。
  (三)担负纠察勤务的驻军单位,调整纠察区域、时间和兵力,应当事先报告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制度:
  (一)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纠察勤务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担负纠察勤务的驻军单位,应当对派出的纠察组执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登记表报制度:
  (一)担负纠察勤务的警备分队,对上级有关指示、通知,出勤情况,纠察中发现、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二)担负纠察勤务的警备分队,应当每周填写《军风军纪纠察情况报告表》和《违纪人员登记表》,报送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 担负纠察勤务的单位,对执勤情况应当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值勤分队,通常班每周、连每月分析研究一次。

第四节 对违反军容风纪规定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违反下列军容风纪规定之一的,应当指出并登记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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