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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
 (中央军委批准 1992年1月18日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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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五章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第六章 管理过往军人
  第七章 警卫勤务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工作,维护军队的秩序和声誉,保护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组织实施警备勤务的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人员。
  第三条 警备勤务,是军队的一项区域性管理工作,也是军队履行对内职能的一个方面。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维护军风军纪。
  (二)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三)管理过往军人。
  (四)警卫勤务。
  (五)组织协调驻军参加集会、抢险救灾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活动。
  第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
  (二)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忠于人民。
  (三)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加强军内外团结。
  (四)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加强组织纪律性。
  (五)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五条 负责警备勤务工作的卫戍区、警备区和上级指定的单位,为所在城市警备勤务工作的领导机构。驻军各单位,不论级别高低,在本条令规定的警备勤务工作方面,都必须接受其领导。
  上级指定的负责警备勤务工作的单位,对外称警备区。其军政首长对外称警备区首长。
  第六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领导全军警备勤务工作,总参谋部负责业务工作协调。
  军区首长及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领导本区警备勤务工作,司令部负责业务工作协调。
  总部、军区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分工指导警备勤务工作。
  第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上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加强工作协调。

第二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军政首长对本地区警备勤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分别负责有关工作。警备(卫戍)处(科)在参谋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不设警备处(科)的,由军务装备处(科)兼管,对外称警备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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