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地与审批
第二十条 制订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实行定额管理。能内部挖潜的,不另征新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使用好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申请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在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的基础上,由各大单位后勤部汇总,于当年8月30日前上报总后勤部;
(二)全军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经总部审定后,于当年9月30日前,由全军土地管理局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委员会和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三)总后勤部根据国家分配的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军队年度用地计划;
(四)用地单位持批准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批文,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五)应急战备工程等急需征用土地的,可简化申报、审批手续,用地指标可在全军当年土地计划中调整解决,或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当年计划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征用耕地1000亩、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总后勤部专项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大单位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征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总后勤部。
第二十四条 军队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需要开垦荒山、滩涂等土地,事先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垦荒手续,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保护、利用、节约军用土地成绩显著的;
(二)在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利用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地籍、地权、用地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