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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七、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公司在此期间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

  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八、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上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当在本次季报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十、上市公司已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说明2012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所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披露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的,公司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二、上市公司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一)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二)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情况;

  (三)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十三、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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