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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为了解决气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适应“四个一流”、“四个能力”的建设要求,实现气象事业科学发展和依法发展的需要,中国气象局决定以创新气象行政执法体制为出发点,以构建“省局监督、市局为主、县局配合、机构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为着力点,开展气象行政执法体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总结经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和措施,为推动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
  以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指导,以有关气象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开展气象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为重点,加强和规范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气象依法行政,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运行高效便捷、行为规范公正、队伍精干廉洁的规范化气象执法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三、形式要求
  此次试点工作以市(地)气象局为重点。根据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区域的试点单位。经与试点单位所在气象主管机构协商,确定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东、重庆、青海7个省(市)气象局为试点省份。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确定本省(市)试点单位(可采取部分试点,也可采取全面试点),具体方式、范围由试点省份自行确定。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明确机构
  试点市(地)级气象局要建立专门的气象法制机构(法规科)和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支队)。法制机构为设区的市气象局内设的科级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为设区的市气象局内设的科级直属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在现有机构数内调剂解决。
  (二)落实人员
  法制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执法机构可视情况配备专兼结合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划清职能
  法制机构主要开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气象普法、政策调研和法制管理工作。气象执法统一由执法机构实施。气象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主要从事专业服务、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工作。执法人员要由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的人员担任,单位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履行气象行政执法职责。
  (四)明确机制
  气象行政执法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市气象执法机构负责协调、整合和使用执法资源,对本辖区的气象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以及执法检查。县气象局执法人员除配合市气象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外,可以负责本辖区内简易程序案件的处罚和小型的执法检查。上级执法机构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指导监督,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上级执法机构直接调查处理或责成下级执法机构查处;下级执法机构在查处力所不及的违法案件,可以向上级执法机构移送;涉及到跨行政区域或需要同级移送的违法案件,同级执法机构之间要及时沟通信息,协同查处。
  (五)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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