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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二)实现良好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到“十二五”末,“双百工程”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100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0万人,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上市企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集团公司。
  (三)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通过“双百工程”培育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中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突破共性问题瓶颈,部分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建设领域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煤层气发电除外)。
  (二)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除外)。
  (三)废旧资源综合利用
  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四、建设条件
  (一)示范工程(基地)推荐条件
  1、各类废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市,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不低于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二)骨干企业推荐条件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子公司)。
  3、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范围。
  5、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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