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机房改〔2011〕23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
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过程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职工住宅、空置旧有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时,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第
二条确定的交存标准交存。
二、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时,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不予返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分户账结余资金(业主交存部分和售房款提取部分之和)高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受让人不再交纳;低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受让人须补交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