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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1.名称: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2.经营者姓名: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3.经营者住所: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五、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六、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年度验照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七、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继续依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地要及时组织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附件: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样本(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住  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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