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渡口渡船专项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和国家海事局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渡口渡船的整治验收和安全管理。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对检查和执法中发现客渡船舶存在超载、装载不当导致影响航行安全,未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或渡工,船舶航行、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明显不符合要求,遇有洪水、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冒险航行,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客渡船舶不适航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船舶,依法该停运的坚决停运,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渡口,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三、严格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要求,结合即将在全国范围开展的“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进一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不进站经营和带病车上路等情况的发生。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
四、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提升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参照国家标准,对现有道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重点针对连续下坡、长大隧道、隧道群、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面积水暗冰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全面梳理路面风险点段。要逐步完善路面风险点段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中央隔离设施、防护栏和防撞墙建设,最大限度消除路面安全隐患,提高道路安全防护水平。要建立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和督促整改,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提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