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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布局
  (四)明确城市防洪规划指导思想。城市防洪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综合考虑洪水防御、城市排涝、市政建设、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城市水文化等需要,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科学安排防洪排涝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五)确立城市防洪规划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确保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二要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城市防洪保安、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水文化建设,兼顾流域与区域、新区与老城防洪要求,外洪与内涝治理相结合,市政建设与防洪建设相结合,促进城市发展与防洪排涝相协调。三要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举。既注重制订治本之策,着力构筑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监测预报预警等非工程措施,又着力加强防洪排涝管理。四要坚持远近衔接。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协调衔接好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近期和远期建设。五要坚持常规与应急结合。既注重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管理,又注重提高城市防洪应急管理能力。
  (六)划定城市防洪保护范围和洪水风险管理范围。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与相邻河流水系的关系,考虑城市近期、远期发展,科学划定城市防洪保护范围,既包括现有城区,又要为城市发展留有空间。全面评价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合理划定城市洪水风险管理区,制定洪水风险图,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防洪排涝管理范围。城市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湖泊,开发利用天然滞洪洼地、超标准洪水临时滞洪场所和其他洪涝水滞蓄场所确需开发利用的用地和建设设施,必须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确定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的确定要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规划要求,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并根据城市人口、经济、社会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合理确定。应充分考虑洪涝特性、现有工程条件及城市发展,科学确定城市中心区、城乡结合部、郊区、新兴经济开发区等不同区域的防洪排涝标准。特别重要、有防洪排涝特殊需求的保护对象,可适当提高防洪排涝标准,但要论证其提高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八)论证城市防洪排涝总体布局。城市防洪排涝总体布局应与流域、区域防洪排涝总体布局相协调。依据流域或区域防洪规划,统筹考虑城市上游水库、城市堤防、河道整治、附近蓄滞洪区、分洪河道等,通过多方案优化比选,科学确定城市防御外洪的防洪工程体系。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设城市排水河道、内湖与洼地、排水管网、抽水泵站等排涝体系。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已较为完善的城市,要按照流域、区域、城市的防洪要求,论证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对流域、区域及相邻城市的影响,有影响的必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在强化工程体系的同时,着力构建城市防洪排涝非工程体系,建立完善的指挥调度、运行管理、应急抢险机构,搭建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发布平台。
  三、突出重点,谋划城市防洪排涝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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