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我部研究提出了《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制定城市防洪规划,切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现就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组织领导
(一)城市防洪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我国城市绝大多数坐落在江河湖海之滨,不同程度遭受洪水、海潮和内涝积水威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保障防洪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城市存在防洪排涝标准低、工程布局不合理、体系不完善、设施老化失修、应急手段和措施薄弱等突出问题,一旦遭受洪水或暴雨袭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正常运行面临严重威胁。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十分重要而紧迫。
(二)城市防洪规划体系亟待完善。城市防洪规划是指导城市防洪工作、依法加强城市防洪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基础。上世纪90年代,我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了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对有序安排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或修改,城市防洪保护区扩大,防洪保护对象增多,防洪标准要求提高,亟需重新编制或修订城市防洪规划,以统筹协调城市防洪排涝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关系,合理安排洪水出路,科学制定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布局,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各项措施。
(三)建立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城市防洪工作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要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责任,建立分级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规划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