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2]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进一步提升我国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推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决定开展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现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2年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同时报送自查表和有关核查材料。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并于2012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三、我部将组织成立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后经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抽查、公开征求意见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四、对于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未通过环保核查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五、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加强对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六、我部将定期不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汪涛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邵朱强
电话:(010)63971851,63964587(传真)
邮箱:shaozhuqiang_08@126.com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
邮编:100814
附件: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重点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指导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开展环保核查,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所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
二、核查时段
核查时段为企业提交核查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
三、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按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
(二)省级环保部门初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并按时将环保核查自查表、初审情况汇总表、对通过初审企业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满足“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时,省级环保部门方可出具同意通过初审的意见。
(三)复核
环境保护部将组织成立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资料复核,并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
(四)发布公告
环境保护部将通过核查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
四、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要求,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按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3.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批复中的要求逐一获得落实。
4.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应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申请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复。
(二)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三)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
1.核查时段内各种废水经处理后实现一类污染物车间排口的稳定达标,其他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总排口的稳定达标排放。
2.核查时段内各种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经处理后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核查时段内厂界噪声达到相关的标准要求。
4.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或按照最新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监测。应包括完整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四)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1.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2.若企业所在区域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应由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3.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五)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1.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处理工艺技术可行,处理设施齐备,且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2.按有关监测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
3.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4.逐步建立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实现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六)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环境敏感目标不构成环境安全威胁。
2.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3.核查时段内未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
4.核查时段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未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按照《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省级环保部门评估验收。
2.核查时段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且每两年滚动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达到清洁生产二级及以上水平。
(八)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预案落实情况
1.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环保档案管理情况良好。
2.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序运转。
3.按规定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设施、物资齐备,并定期培训和演练。
4.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评估,并落实整改措施。
(九)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1.废铅蓄电池及各种含铅废料收集、贮存和运输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产生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应具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处置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说明最终排放去向。
(十)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1.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开环境信息,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含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附表一:
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自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一、再生铅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盖章: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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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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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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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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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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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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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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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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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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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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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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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2011
| 2010
| 2009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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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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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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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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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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