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902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1〕163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11月10日股东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审批本公司监事的报告。新增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内容为: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原第十二项顺延为第十三项。
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半数以上(含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第六项修改为半数以上(含半数)监事提议时。
三、第六章标题由“监事会”修改为“监事”。
四、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公司设监事二名,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各一名。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内容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内容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内容为: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发表意见。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内容为: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内容为: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2)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