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84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848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新保发〔2011〕338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11月8日董事会决议将章程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将由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经届时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