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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770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长保发〔2011〕213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8月26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八亿五千万元。

  二、对第十条第二款公司进行增资、转让后的股份结构表所做的修改详见附件。

  三、第十二条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壹元,总股份为八亿五千万份。

  四、删除第十九条第十二项。

  五、第四十条 董事会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或者根据章程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十一)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并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等总裁室成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董事会有权拒绝非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任何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并充分支持管理团队按照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下列涉及投资和资产交易等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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