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595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华保报〔2011〕153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6月15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但转让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应符合监管要求。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持股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在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成为正式股东后,应接受本公司章程的约束。
二、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罢免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监事;
(六)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证券以及上市;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会由16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4人,非执行董事6人,独立董事6人。
四、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董事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证券以及上市、罢免任期未届满的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资产买卖、重大投资、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事项,必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