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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59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599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阳光人寿〔2011〕26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7月13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33.35亿(叁拾叁亿叁千伍百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壹)元。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表

序号

股东全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1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77,000,000

98.26%

2

北京雅迪恒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8,000,000

1.74%

合计

3,335,0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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