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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598号)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平保健发〔2011〕77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8月12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第八十九条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名、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参考,对董事会没有约束力。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第九十二条内容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1)人,由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担任,主要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协调工作,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进行议案表决,推动会议决议的执行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任命,委员负责参与议题的讨论,表决、提出相关建议,推动会议决策的执行等。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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