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裁判的审查
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裁判进行审查,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必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发现裁判实体不公和审判程序违法的重要途径。不能因简易程序案件犯罪情节不严重,法定刑幅度较小,就忽视对裁判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放松对裁判审查的力度。要通过完善相关审查程序、总结科学的审查方法,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督。要坚持既已形成的裁判审查机制,在收到裁判文书后及时审查并填写《对法院判决、裁定书审查意见表》报领导审批。重点审查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罪名与起诉书指控是否一致,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判处的刑种、刑期是否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以及庭审程序是否合法等。对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与起诉书内容不一致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应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办案程序研究解决。对于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裁判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量刑偏轻偏重、裁判不平衡以及裁判文书技术性错误等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此外,要注意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裁判结果和申请抗诉的意见,获取监督信息,拓宽监督渠道,在完成诉讼监督职能的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评判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建立类案判决专项复查制度,并固化为常态工作机制。
五、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工作
中央司法改革工作方案已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为完善简易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列为改革项目,检察机关深化改革工作规划对此也作了相应部署。在相关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法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出庭工作,完善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诉讼监督,对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职能、适应
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加强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的具体措施,丰富和创新监督形式。上级院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认真研究解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批制度、对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审查制度、卷宗移送制度、出庭支持公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对判决裁定审查制度、备案制度、当事人投诉制度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质量检查、抽查制度等工作机制。对其中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修改意见以及立法修改建议的,要层报高检院公诉厅,以便及时修改相关规定和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