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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加大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力度,正确处理效率与监督的关系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出庭,是诉讼经济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但检察机关不能因此放松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公诉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意识,提高监督主动性,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监督的辩证关系,使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通过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确保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深度,消除诉讼监督盲点,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何种条件下派员出席简易程序法庭规定得较为笼统。在立法未作出修改以前,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范检察机关出庭的案件范围。对于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社会较为关注的案件和存在不公正可能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方积极活动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于有辩护人出庭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尽可能派员出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旦出现不宜适用的情形,应当及时建议法院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出席简易程序法庭带来的工作量增加问题,各地应通过增加办案力量、科学整合调配内部资源、强化绩效管理手段等途径予以解决。

  三、妥善解决不派员出席简易程序法庭的诉讼监督问题

  针对大部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不出庭的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在保证案件公正与高效处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形式,拓宽获取监督信息的渠道。对于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派员旁听庭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既未派员出庭,又未派员旁听的案件,要通过借阅庭审笔录或查看庭审录像、与当事人和审判人员进行沟通、接受辩护人检举等多种形式主动跟踪、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发现案中实体和程序可能存在问题的,及时与法院沟通并妥善解决。此外,还要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配合,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征求诉讼参与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意见。 要高度重视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要提出量刑建议。对不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要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予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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