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韦娟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韦娟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2〕116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韦娟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永保字〔2012〕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韦娟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刘新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